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林松茂 林松茂 慈善機構或團體,根據財政部94年7月8日台財稅第9404542220號規定,其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必須等到受贈單位實際出售後,才能就實際出售價金開立捐贈收據,由捐贈者於出售年度檢據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因此,陳先生捐贈的股票除非受贈單位已於95年度出售變現,否則尚不得於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
國稅局又表示:依95年1月1日頒訂施行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的非現金捐贈金額,係屬於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一部份,應於計算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後,將非現金捐贈及其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項目計入基本所得額,以全年基本所得額減除600萬元後,乘上20%的稅率,計算全年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比較,二者擇高課稅。
該局除籲請受贈機關、機構或團體把股票出售後,需將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函送捐贈人,以利捐贈人辦理所得稅結算及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作業外,並請捐贈人依上揭規定辦理申報。